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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司法机构对直播庭审的有关规定

                            ·方舟子·


    目前参与清华学生刘海洋案讨论的各方对美国是否允许直播庭审的说
法都不准确。我查了一下资料,美国联邦和大多数州司法机构对是否允许
媒体直播有法律规定,目前的趋势是由法官自己做主。以我所在的加州为
例,根据司法理事会(The Judicial Council)在2002年1月出版的《小资
料:法庭上拍摄》(Fact Sheet: Cameras in Court)的介绍,加州对是
否允许直播庭审经过几次变动。该理事会在1965年11月9日通过980章程,
禁止对审判照相、录音和直播(只允许媒体在开庭仪式和休庭时拍照)。
但是该章程在80年代进行修订,自1984年7月1日起允许对审判进行拍照和
电子直播。所以辛普森案直播并非例外,而是常情(当然,如果不是这样
的大案,电视媒体也不会浪费那么多时间做实况直播)。在1996年5月17日,
司法理事会对该章程再次修订,自1997年1月1日起,是否允许在法庭拍摄
由法官自己决定,章程列出了法官在做决定时必须考虑的18条因素(包括
让公众了解审判过程的重要程度、对隐私权的保护、对陪审团选择的影响
等等),并禁止对陪审团、听众拍照。根据加州法庭管理办公室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Courts)的统计,大多数要求直播的申
请都获得了批准,如果提前五天申请的更容易获准。直播的方式(实况、
录相等)对能否获准没有影响。申请直播需填写“媒体要求照相、录音、
直播”表格MC-500。

    大多数州对是否允许直播庭审都有法律规定。有些只允许直播审判的
某个步骤,有些只允许直播某些类型的案子。只有两个州(密西西比和南
达科他)不允许在法庭上拍摄。至于联邦法庭,美国司法会议曾在1996年
做出决定,由13个联邦上诉法庭自己决定是否允许对上诉听证做电视、电
台直播。

    在美国生活的人都会感觉到,允许直播的案件是非常多的,只不过极
少有像辛普森案那样引起广泛关注而直播实况的,大多是在播放新闻时放
一小段录相。而那些不允许直播的,电视报道时则以画家画的场面代替。
美国第一场电子直播的审判是1925年的斯考普斯案件(即反进化论的“猴
子审判”)。

    至于说上诉法庭的法官不喜直播,地方法庭的法官喜欢直播,我想这
和他们的当选方式有关。上诉法庭的法官一般是由总统、州长任命的,无
需对选民负责,也就不必顾及舆论。而地方法庭的法官一般是民选的,有
必要让选民了解自己的政绩,所以乐于与媒体配合。这和专制国家的政客
躲着媒体,而民主国家的政客却亲近媒体是同一个道理。司法的理想是公
正,不该受民意左右,但是也不可能避开民意的监督,否则民主国家审案
又何必允许自由旁听?一个法官是否公正,在许多情况下(比如对适用法
律的认定)固然要由专业人士评议,但在许多情况下(比如对违法犯罪事
实的认定)民众却可以做出判断。如果中国的司法还在忽视公众对司法的
监督权利,只强调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那么“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司法
腐败也就难以避免,毕竟,腐败是道德素质问题,而不是专业素质问题。

(参见http://www.courtinfo.ca.gov/reference/documents/cameras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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